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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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399號原告乙○○原告甲○○原告丙○○
號原告丁○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因本件勝訴所得利益(即被告主張之債權金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妙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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