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93號原告唯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賴鎮局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壹萬貳仟伍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玖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