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94號原告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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