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06號原告丙○○○
子○○戊○○丁○○庚○○己○○壬○○癸○○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坐落彰化縣彰化市○○段坑子內小段第30地號土地為原告公同共有,被告甲○○、乙○○、丑○○三人未經原告同意,即在上開土地上建屋居住,為此訴請被告三人拆屋還地等語。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前,被告甲○○早於民國89年11月10日死亡;被告乙○○於92年11月17日死亡;被告丑○○於78年7月8日死亡,有其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三、原告提起本件之訴,被告均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補正,依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應認為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錫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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