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補字第352號原告宏觀建經開發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仟叁佰玖拾伍萬柒仟壹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叁萬肆仟捌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