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353號原告新鼎好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志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權棋 即東峯企業社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56,4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7,234元未據原告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