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2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乙○○具保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乙○○,已於民國95年10月13日經送監受刑,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既業經到案執行,即不可再謂其逃匿,故聲請人沒入保證金之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最高法院75年度台非字第247號刑事判決要旨及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抗字第295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齡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11月6日
書記官施嘉玫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