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86號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務人曾慶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捌拾玖萬玖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9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