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8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廖聯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廖聯昌於民國93年06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93年06月19日起至97年06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1月28日止累計52,541元未給付,其中27,117元為本金、25,340元為利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廖聯昌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1年11月28日止累計62,746元未給付,其中29,512元為消費款、29,634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俊毅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28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廖聯昌│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7117││1月29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廖聯昌│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9512││1月29日││算之利息│││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