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2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27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葉宇哲 債務人 王美雲 債務人 葉庭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葉宇哲前就讀達德商工時,邀同債務人葉庭福、王美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借款本金17,067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又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葉宇哲自101年8月6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4,243元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而債務人葉庭福、王美雲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俊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