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保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保險字第3號原告 楊昌根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複代理人 劉靜芬 律師被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張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