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58號附民原告 張春寶 附民被告 林雨賢 上列被告因民國112年度金簡字第11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陳貽明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曾詩珊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