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3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洪雅婷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附件所示相關事項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彭蜀方附件:(年份為民國)⒈最新郵局、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
)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⒉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國泰人壽保險出具之保單價值證明(要保人為聲請人)。
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全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⒋聲請人是否仍任職於矜貴企業行?目前平均每月薪資為何?並提出最近三個月公司出具之薪資證明、收入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及其長子、長女是否有申請社會補助?其種類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