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78號原告甲○○住○○市○○區○○000○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庭興葉思雨 間請求裁判否認子女事件,原告本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屬非財產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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