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07號附民原告 蕭惟瑄 附民被告 張順英 上列被告張順英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648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4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
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12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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