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7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73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7318號債權人 陳同輝 住○○市○○區○○路00巷00號21樓之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陶鶴齡 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之規定,於強制執行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健保投保單位,並聲請執行債務人位於台中市太平區之不動產,該不動產係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轄區,非屬本院管轄,此有債務人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移送於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前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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