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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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762、87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富山選任辯護人李庚燐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富山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華
法官李嘉慧法官黃依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庭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