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2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652號上訴人即被告CHANACHAISATHIAN(中文名: 沙田 ,○○籍)選任辯護人 王奕仁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979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402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CHANACHAISATHIAN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CHANACHAISATHIAN(中文名:沙田,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雖否認犯行,惟有卷附相關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可佐,足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有羈押之必要。爰諭知被告自民國111年7月20日起羈押,並於111年10月20日第一次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延長羈押之期間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審酌卷內相關證據資料,認被告所涉殺人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復經本院於111年10月12日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65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尚未確定)。參酌被告為外籍移工,於國內無深厚之聯繫因素,復已遭判前揭重刑,客觀上益增其畏罪逃亡之動機,且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訊問時,均供稱被告無錢辦理交保,被告併稱找不到人為其交保等語(見本院卷第235頁、第309頁),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將來刑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本案羈押之原因仍存在;併考量本案係殺人未遂之案件,對社會秩序存有重大危險,經權衡國家刑罰權之有效行使、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限制情況及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為保全將來刑事審判及刑罰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認尚難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被告人身自由較少之方式替代羈押之處分,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11年12月20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冠霆
法官柯姿佐法官陳勇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瑩謙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