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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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04號上訴人 周泰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張幼 等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0年度補字第121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16,5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3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書記官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