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3號原告 林源來 被告 林碧珠
林碧雲 林碧蓮 林文華 訴訟代理人 吳麗貞 被告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湯國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簡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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