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7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74號原告久昌汽車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邱秀美 (董事長)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之規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未繳納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及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之規定,核本件為交通裁決事件,應徵收起訴之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核原起訴狀內並未檢附相關已繳納費用之單據,如原告已繳納,應檢附相關單據於補正後起訴狀內到院供本院審查;如未繳納,應補繳交通裁決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
300元。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