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13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陳麗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陸萬伍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陳麗芷分別於民國94年12月14日、94年12月27日,向債權人貸款新臺幣(以下同)550萬、19萬元合計569萬元,並分別簽立「借款約定書」共2紙,合先陳明。
(三)詎料債務人對上開借款分別自97年9月20日、97年9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尚欠二筆債權本金1,615,959元、49,533元合計1,665,49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13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麗芷│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4.99%│││161595││月3日起│││││9元│││││├──┼───┼─────┼──────┼──────┼───────┤│002│新臺幣│陳麗芷│自民國98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3.74%│││49533││月3日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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