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37號原告 李良
李平 李慶瑾 李香蘭 李靜芳 兼上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紅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勇雄 律師被告 施德和 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施應福 被告 施敏惠
施敏貴 簡淑惠 簡靜嫻 簡靜慧 簡慧足 簡美華 簡閔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再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