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7號上訴人 盧珽瑞 即原告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道國 間因105年度訴字第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56,8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雖已提出上訴狀,惟未於上訴狀內說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倪霈棻法官王政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