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8號原告 林崇閔 被告 王峻徽 兼法定代理人 王證傑
黃亭貽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度中簡字第3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姓名「王證結」應更正為「王證傑」。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姓名「王證結」係誤寫,應更正為「王證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清洲
法官李宜璇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