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758號債權人 陳新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朱正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朱正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提出系爭原債權人 林鴻堯 對債務人朱正宏之債權讓與予債權人陳新德一事合法通知債務人朱正宏之證明到院(例如存證信函)。
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