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溢扣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六四八號
原告御律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台電台北供電區營運處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扣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廿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