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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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7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7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緩字第3744號、99年度執聲字第1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電腦主機壹台、一六八合一電視遊樂器壹台及文書資料壹箱,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1710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7年10月6日確定,98年10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168合1電視遊樂器1台、文書資料1箱(詳97年大型保管字第196號扣押物品清單),係違反著作權法,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又犯著作權法第90條至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著作權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1項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2171
0號為緩起訴處分,於97年10月6日確定,至98年10月5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168合1電視遊樂器1台、文書資料1箱,均係被告甲○○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等情,亦據證人被告之員工 蘇莉娟 於警詢時證述:查扣之168合1電視遊樂器1台是之前進貨後賣給客人,客人退回公司的故障品,扣案之電腦主機1台是伊在使用,處理公司資料及扣案之進、出貨單等語明確(見警卷第25頁),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崑煜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