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號聲請人日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19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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