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83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83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吳承駿 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榮利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素珍
一、債務人蕭榮利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柒拾壹萬叁仟柒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蕭榮利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素珍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佰伍拾萬肆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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