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6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600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法 魏寶生 定代理人債務人 阮培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壹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91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陳明。緣債務人阮培坤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1,995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13,146元整。
(三)逾期費用:新臺幣3,969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