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31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陳俊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伍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俊佑分別於1.民國099年04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9年04月23日起至民國104年04月23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0.34%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第六日起,即至民國101年12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2.民國099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27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099年12月24日起至民國104年12月24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0.11%計付,嗣後〔以本行指數房貸利率,機動調整〕。如遇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得隨時調整。本金及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自最後一次應繳款日後第六日起,即至民國10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臺幣1000元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暨授信約定書為證。
(二)上開債務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353500元整,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731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俊佑│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159271││2月23日起││三四│││元│││││├──┼───┼─────┼──────┼──────┼───────┤│002│新臺幣│陳俊佑│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194229││2月24日起││一一│││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俊佑│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159271││2月29日起││台幣1000元之違│││元││││約金│├──┼───┼─────┼──────┼──────┼───────┤│002│新臺幣│陳俊佑│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新│││194229││2月30日起││台幣1000元之違│││元││││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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