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00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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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0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0077號債權人市政101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3法定代理人 陳錫富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8樓之3
送達代收人 李宛霖 住台中市○○區○○路0段000號上列債權人市政101社區管理委員會因與債務人 柯俊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市政101社區管理委員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柯俊宇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