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7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78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學霖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蔡學霖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佳齡
法官陳怡安法官鄭虹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書記官周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