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3號原告 陳文忠 被告 彭維郁 (已歿)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者,因喪失權利能力,自無訴訟上之當事人能力,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且無補正或承受訴訟之問題;因民事訴訟法第
168條所定之承受訴訟,必以當事人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死亡,始得由法定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若於起訴前死亡者,原即欠缺當事人能力之要件,無從適用上開承受訴訟之規定(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217號、91年度台上字第45
5號裁定參照)。
二、經查,原告係於民國109年8月17日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於108年12月31日即已死亡,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憑。依照上開說明,被告於起訴前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屬無從命補正之事項,原告對本件被告起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