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雄聲請人因上列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偵字第476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執聲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標示高度近似紅牛商標之「REDGOLD」能量飲料伍佰箱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文雄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768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類似紅牛商標之「REDGOLD」能量飲料500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476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8年12月11日確定,109年12月10日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等情,業經本案核閱相關卷宗無訛。又扣案標示「REDGOLD」能量飲料500箱,飲料上使用高度近似紅牛商標圖樣,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刑事陳報狀、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