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關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11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又民法第1080條第5項所定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由養子女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36條段亦有明文;至民國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1080條之1所定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非訟事件法雖尚未配合前揭修正而規定其管轄法院,惟因該事件與民法第1080條第5項所定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類似,其管轄自應類推適用非訟事件法第136條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係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因其住所為桃園縣平鎮市○○路1之2號,業經聲請人載明於聲請狀上,並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聲請人住所地之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聖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