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9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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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99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9972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丙○○債務人甲○○
一、㈠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序號①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新台幣壹拾伍萬伍仟零伍拾陸元,及如附表序號②、③、④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上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甲○○、乙○○連帶負擔四分之一,由乙○○、丙○○連帶負擔四分之三),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5日
書記官林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