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3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36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3610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法定代理人甲○○
、3樓代理人乙○○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下:㈠債務人丁○○○、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拾
伍萬肆仟貳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五個月以內(含)以每個月新台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丁○○○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萬玖仟貳佰壹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佰伍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林同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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