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犯罪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其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條所規定。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迄原告提出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繫屬日為止,均未曾收到關於被告乙○○所涉刑事案件之起訴或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件,縱原告書狀所言有於99年8月25日下午3時25分許,遭被告駕車撞擊受傷等語,惟刑事訴訟既未經起訴或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原告先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交通法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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