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7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74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賴 慧芳 債務人 賴坤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零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 賴慧芳 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賴坤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六筆,合計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370,008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據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賴慧芳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370,008元及如請求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雖經聲請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另債務人賴坤益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相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0年6月14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474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70│賴坤益、賴│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220元│慧芳│1月25日起││七五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71│賴坤益、賴│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920元│慧芳│1月25日起││七五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56│賴坤益、賴│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175元│慧芳│1月25日起││七五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56│賴坤益、賴│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175元│慧芳│1月25日起││七五計算之利息│├──┼────┼─────┼──────┼─────┼────────┤│005│新臺幣60│賴坤益、賴│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000元│慧芳│1月25日起││七五計算之利息│├──┼────┼─────┼──────┼─────┼────────┤│006│新臺幣55│賴坤益、賴│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518元│慧芳│1月25日起││七五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70│賴坤益、賴│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220元│慧芳│2月26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71│賴坤益、賴│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920元│慧芳│2月26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56│賴坤益、賴│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175元│慧芳│2月26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56│賴坤益、賴│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175元│慧芳│2月26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5│新臺幣60│賴坤益、賴│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000元│慧芳│2月26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6│新臺幣55│賴坤益、賴│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518元│慧芳│2月26日起││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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