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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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5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53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乙○○
一、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參叁拾壹萬陸仟貳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債務人甲○○、乙○○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零肆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以下同)88年2月26日偕保證人乙○○向聲請人共借款新臺幣3,500,000元,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違約金,有債務人等所簽發之借據影本可稽,詎債務人自98年11月26日起未依約定還本繳息,依雙方簽訂之借據,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負清償債務之責,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53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楊│自民國98年12│至清償日止│年息2.077%│││131627│ 貴菊 │月26日起│││││5元│││││├──┼───┼─────┼──────┼──────┼───────┤│2│新臺幣│甲○○,楊│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年息2%│││112042│貴菊│月26日起│││││2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楊│自民國99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1627│貴菊│月27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5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楊│自民國98年1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2042│貴菊│月2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