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4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1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瑞峯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其所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甲○○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字第18465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4紙、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回函暨所附拘票及拘提報告書1份可查,並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聲請意旨並無不符,自應沒入原繳納上開保證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99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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