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臺東分行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民事庭法官王漢章~F0~T40┌──────────────────────────────────────────────────────┐│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5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臺糖公司商品行銷事│臺灣土地銀行臺東分│94年2月16日│壹佰玖拾萬元│AWB0000000││││業部臺東營業所集中│行│││││││戶負責人 林能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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