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11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1179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曾妍珊

複代理人 陳昱瑄

被告 蘇家儀 (即車號0000-00之車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及事實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停車費,而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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