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字第14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被   告  周昆煌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南小字第142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5月9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第二十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獻楠
  書記官 許哲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
元,自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三點六一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前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就超過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許哲萍
法官王獻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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