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芷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茵茵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7年4月1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00元,應徵上訴費用
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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