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再簡補字第6號
再審原告 黃健治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再
審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南簡補字第74號補繳裁判
費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
文。再審聲請人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茲
依上述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
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康紀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