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9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949號上訴人即被告GRANTJONATHANHARLEY( 強納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健穎 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2月2日111年度訴字第1949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7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1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黃紹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