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 葉乃誌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浩哲 等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8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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